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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桃花西路1号1幢2-1、2-5、夹1-2共三套房屋(所在物业“顺帆名鼎&rdquo
重庆-重庆
商业用房
¥4,510,000
  发布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1-20 10:37
公告详情
资产处置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类型 司法拍卖
起拍价 ¥4,510,000 加价幅度 ¥20,000
保证金 ¥400,000 评估价 ¥6,437,200
竞价周期 1天 延时周期 5分钟
优先购买人
详情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222日10时起至2021年2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15,户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长寿区桃花西路1号1幢2-1、2-5、夹1-2共三套房屋(所在物业名称为“顺帆名鼎”)。据《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该三套房屋的产权证号分别为206房地证2009字第13318号、206房地证2009字第13323号、206房地证2009字第13322号,房屋权利人均为重庆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42.08㎡、814.23㎡、46.42㎡,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6-7-30,目前均出租作为“长寿怡和医院”(其中:2-1房屋部分作为病房使用,2-5房屋部分作为病房及办公室使用,夹1-2房屋部分作为库房使用),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三套房屋有查封、抵押及租赁,租赁在抵押登记之后,现租作为“长寿怡和医院”经营使用;据《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该三套房屋是连同其他房屋(即第一层2#房、第三层1#房、2#房、3#房、4#房、5#房及地下一层11个车位)一并出租给重庆市长寿区怡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租方为自然人王玉龙(但该三套房屋的证载权利人为重庆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并非王玉龙本人,同时因王玉龙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合法享有对该三套房屋进行出租的有关证明材料,故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有严重的瑕疵),租期为10年(从*********起至*********止),第一、二年的每月租金为9万元,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据辅拍机构于*********向“顺帆名鼎”小区物管处了解:“长寿怡和医院”所使用房屋(3层)目前的物管收费标准为12500元/半年,其2020年上半年的物管费已交纳,2020年下半年的物管费还尚未到账;其他欠费情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本次拍卖含室内装修,不含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

上述情况若与实际状况不符,以实际状况为准并按实际现状交付。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总价:643.72万元,起拍价:451万元,保证金:40万元,增价幅度:2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安排。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878-0868、*********。

三、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2021年210日前持合法有效证明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特别说明:

1、标的物有查封、抵押,抵押权人系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次拍卖含室内装修,不含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

2、标的物有租赁,租赁在抵押登记之后,据《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该三套房屋是连同其他房屋(即第一层2#房、第三层1#房、2#房、3#房、4#房、5#房及地下一层11个车位)一并出租给重庆市长寿区怡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租方为自然人王玉龙(但该三套房屋的证载权利人为重庆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并非王玉龙本人,同时因王玉龙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合法享有对该三套房屋进行出租的有关证明材料,故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有严重的瑕疵),租期为10年(从*********起至*********止),第一、二年的每月租金为9万元,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3、 拍卖成交后,由执行部门负责标的物交付,交付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如有其他瑕疵,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4、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5、标的物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6、标的物过户涉及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其中的卖方承担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凭票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退还)。标的物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大修基金等)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7、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法院、网络拍卖平台及线下辅助工作机构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8、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9、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撤回及暂缓拍卖。

10、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即买受人)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账号:450*********41,联行号:3*********)。未能竞得拍品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11、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12、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2021年210日前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确认。

13、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需办理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于2021年210日前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210日前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拔打有关电话咨询。

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400-878-0868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21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

附:执行依据法律文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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