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文杰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方式:15894956100
注册时间:2008-09-18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大兴家和苑小区B号楼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文化交流及信息咨询,演艺、文化及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专业职业技术培训;销售铝合金舞台架、灯光架、帐篷、音响设备;民族服饰、民族文化纪念品的经营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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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内01执161号
相关人员:高峰 立案时间:2017-06-05
案件基本内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内01执161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文杰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 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 人员、实际控制人)高峰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 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 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 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 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 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 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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