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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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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与姜某乙、姜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90号         判决日期:2015-11-09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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