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金宇(集团)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川10执恢5号
判决日期:2016-08-29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立案受理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金宇(集团)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07)内执字第12号。在执行中查明,2006年7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轮候)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法人股30026000股及红股、配股(含转增股)等股东权利,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内执字第12-1号民事裁定,续行轮候冻结了上述股权;于2008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07)内执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冻结(首次)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35520505股股份,期间,本院多次续行冻结。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并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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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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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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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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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