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0号
判决日期:2015-07-23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检验认证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门钢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起诉后,本院引导调解。后因调解不成,由审判员施佰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检验认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洋、被告浙江龙门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新友、韩春江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5日,本院再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检验认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洋、被告浙江龙门钢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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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