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九龙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贺美容、刘蒲娇、向岳峰、向岳飞、原审被告曾立涛、刘热翔、尹欣惠、刘热海、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财源广进物流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02民终516号
判决日期:2017-04-19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九龙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美容、刘蒲娇、向岳峰、向岳飞、原审被告曾立涛、刘热翔、尹欣惠、刘热海、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财源广进物流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平安保险九龙坡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基望及被上诉人贺美容、刘蒲娇、向岳峰、向岳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冬华、原审被告曾立涛、刘热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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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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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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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