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汇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皖1302民初2849号
判决日期:2016-05-20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市汇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在买受人甲方(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项目部)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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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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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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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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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