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王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湖长刑初字第26号
判决日期:2014-01-14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王某、吴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岸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王某,被告人吴某乙及其辩护人陈先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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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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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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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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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