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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
联系方式:0561-4943789
注册时间:1993-05-03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北市南黎路90号
简介:
煤炭采掘;矿建、土建、安装工程、防腐保温、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生产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灯具、工矿配件;制造、修理机电设备;建材试验;加工服装、一般劳保用品,塑钢门窗;物业管理,房屋及建筑设备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隧道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环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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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生、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603民初3405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文生与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关文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鑫,被告深装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琼,淮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关文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鑫,被告深装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琼,被告淮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伟、丁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关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关文生与深装总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无效;2、请求判决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连带向关文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10007054.02元;3、请求判决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连带向关文生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902751元(自2014年1月10日,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以未付工程款10007054.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以上合计13909805元。在诉讼过程中,关文生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连带向关文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9506219.02元,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连带向关文生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802487.6元(以未付工程款9506219.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4年1月1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自2020年9月1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9506219.02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天的标准计算至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全部支付完工程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关文生经朋友介绍,与深装总公司就淮矿建设公司科技大厦1#楼室外装饰工程项目达成承包合意。关文生于2012年2月8日就该室外装饰工程项目与深装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关文生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独立完工、独立核算的方式承包该项目,关文生则以与淮矿建设公司的工程结算款按比例向深装总公司上缴利润。《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签订后,关文生在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的同意下,自行垫资购买建筑材料并召集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务工人员、机器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关文生在发包方、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独立完成了淮矿建设公司科技大厦1#楼室外装饰工程,并于2012年9月27日通过了发包方、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方使用,该工程还依法获得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代表全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一流水平)。竣工验收后,关文生向深装总公司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并在关文生与深装总公司确认竣工结算资料无误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淮矿建设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因招标文件以及深装总公司与淮矿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剩余工程款应在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计结果后再根据审计结果支付相应工程款,故淮矿建设公司以工程量还未通过审计以及关文生非直接承包方为由拒绝支付装修工程款。深装总公司以《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不能向其追究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且怠于向淮矿建设公司追讨工程款,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相互推诿。关文生认为其与深装总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关文生尚欠大量供应商材料款以及大量农民工工资得不到解决。为维护关文生以及农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关文生的诉讼请求。 深装总公司辩称,关于确认关文生与深装总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无效问题,该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是否确认其无效,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我公司不予确认;对于第二项判决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连带向关文生支付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规定,且本案事实是发包人确属欠付工程款,我公司在收到该项目的进度款之后,已经按照与关文生的约定支付给了关文生,我司并没有截留工程款,因此也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对于第三项,要求深装总公司、淮矿建设公司连带向关文生支付延期工程款利息的理由,同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公司不予确认,对于第四项诉讼费、保全费的认定,以法院判定为准。 淮矿建设公司辩称,1、淮矿建设公司并不欠付深装总公司工程款。根据淮矿建设公司与深装总公司双方的合同约定,淮矿建设公司应于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论确认金额的95%。淮矿建设公司收到深装总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经审计结算金额为11198274.6元,但深装总公司未予盖章确认。淮矿建设公司共支付深装总公司工程款13012000元,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本案深装总公司在承包淮矿建设公司发包的涉案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关文生实际施工,其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淮矿建设公司与深装总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文生仅能请求参照其与深装总公司之间的《承包责任书》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不能主张根据淮矿建设公司与深装总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2、关文生主张淮矿建设公司与深装总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施工合同关系建立在淮矿建设公司与深装总公司之间,淮矿建设公司对深装总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关文生的事实并不知情,对于其双方之间付款的情况更是不了解,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淮矿建设公司仅对深装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淮矿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深装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文生请求淮矿建设公司与深装总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关文生关于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关文生作为实际施工人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并不包括利息的支付。淮矿建设公司仅在欠付深装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淮矿建设公司无需对关文生承担其他责任。其次,逾期付款的利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故利息作为违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最后,本工程因结算存在争议故付款条件未成就,淮矿建设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后深装总公司未予盖章认可,导致无法完成最终结算,其责任不应由淮矿建设公司承担。综上,关文生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对于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淮矿建设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淮矿建设公司关于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施工决定发出招标文件,约定:此次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中标单位须按招标人要求支付两笔费用:1、设计费30万元;2、幕墙方案征集费2万元;中标单位必须在收到甲方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投标人在购买标书时需现金交纳投标保证金3万元、标书费500元;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按投标相同或相近单价调整工程价款外,其他因素不调整工程价款;实际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经甲方批准后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任何费用;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按实际价格转给施工单位结算时,材料费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任何费用。淮矿建设公司关于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咨疑回复:34、本工程幕墙是否要考虑总包配合管理费?若需要考虑,则本工程统一按多少比例收取?回复:总包配合费按中标价的1%收取。 2011年6月21日,淮矿建设公司(发包人)与深装总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淮矿建设公司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答疑及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合同价款为29911513.42元;开工前由发包方提供水电接口,承包方装表,发包方按照市场价收取水电费,价款由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取;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招标文件、答疑及图纸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以及自本合同签订后材料、设备、人工成本等价格变化的风险;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进度款)原则上按工程月进度的70%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论确认金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等。 2012年2月8日,深装总公司(甲方)与关文生(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淮矿建设公司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发包方/业主为淮矿建设公司;合同造价金额为29911513.42元;工程质量标准按甲方与业主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全部交由乙方承包,乙方同意按本责任书规定承包本项目,且保证严格全面履行本项目项下的全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变更及签证单)及本项目下的全部分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本项目的如下材料:玻璃、铝材、钢材、石材、保温板等,按甲方与业主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乙方自筹资金方式承包;本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成本费用、采购费用、全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乙方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的报酬及费用、劳务费用、维修费用、保险费用、业务费、差旅费用等。);本责任书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如下费用:业主需要甲方开具发票的工程造价部分,乙方按该部分工程总造价的18%向甲方上交固定利润;业主指定的材料且无需甲方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工程造价部分,乙方从该部分工程总造价的18%的固定利润中扣除税金后,再向甲方上缴剩余的固定利润,目前税金税率为6.33%;承担前期完成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本项目的材料采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对业主直接支付款项的主要材料部分,乙方将不予提供发票给甲方;乙方自行负责采购的材料,项目将确保提供采购金额不低于60%的材料采购发票给甲方;根据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派驻专项管理人员前往本项目所在地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负担甲方派驻人员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工资、住房、伙食),具体标准按甲方的规定执行,但需提前同乙方确认;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申请进度款将根据乙方已向甲方申报的工程进度计划、材料采购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提交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依据业主方回款情况支付等。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签订后,关文生组织进行了施工。 施工过程中,淮矿建设公司自行采购了部分材料,但就变更部分未签订书面协议。2012年9月27日,涉案淮矿建设公司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工程荣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2012年10月17日,关文生与淮矿建设公司指定的材料采购付款人淮北煤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联公司)签订代付材料款合同及费用材料清单,载明采购7家供应商材料款实际合同金额为11014084.85元,17%的增值税及4%左右承兑贴息3073727.45元,合计合同金额14087812.3元。 2013年12月12日,关文生与深装总公司将其编制的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结算书并交付淮矿建设公司,申报施工工程量32634170.47元,淮矿建设公司一直未给予书面审核意见。后关文生于2019年5月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应关文生的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关文生施工的增加工程的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鉴定程序进行中,淮矿建设公司提交了两份工程结算汇总表,其中一份工程结算汇总表载明的审计金额为30350798.56元,其中包括合同固定价29911513.42元,工程联系单调整3612892.44元,保温板价格调整1115280元,煤联公司代付材料承兑贴息和增值税发票补税增加金额3214407.29元;另需扣减未施工的屋面光电玻璃幕墙140万元,甲供石材5481346.83元及按照3.475%计算的税金10497.76元,预埋件611450元。另一份为工程结算汇总表(局审核调整),载明的审计金额为11198274.6元,与第一份汇总表区别为增项部分去掉了煤联代付材料承兑贴息和增值税发票补税增加金额3214407.29元;减项部分甲供材变更为20378006.94元及甲供材税金变更为708135.74元,减项部分增加扣减总包服务费115420.93元和扣减0.7%的水电费223397.65元;其余部分与第一份结算汇总表内容相同。关文生对淮矿建设公司提交审计金额为30350798.56元的工程结算汇总表认可,遂撤回其工程造价鉴定申请。 另查,淮矿建设公司已经向深装总公司支付了幕墙工程的工程款889.2万元,另代关文生支付工人工资52万元。深装总公司向关文生支付工程款或代为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6178930元,另关文生认可深装总公司已支出为收取淮矿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89.2万元开具发票产生税费330782.4元。 另查,淮矿建设公司与深装总公司就淮矿建设公司科技大厦1#楼室内装饰工程另行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淮矿建设公司科技大厦1#楼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答疑及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合同价款为32887670.56元。 以上事实,有关文生提供的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深装总煤联代付材料合同及费用材料清单、石材供应双方合同、工程竣工报验单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资料报送交接表、竣工验收资料,工人工资代付款,淮矿建设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付款明细表、付款凭证、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科技大厦1#楼幕墙工程咨疑回复,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关文生提供的工程结算书,深装总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账务记账凭证、淮北矿业大厦幕墙工程收付款汇总表,淮矿建设公司提供的审核结算书、审核定案表,其中三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关文生提供的(2014)民申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不予认定。深装总公司提供的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廖章培)、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撤场结算)及其支付费用是其单方制作,关文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深装总公司提供的淮北矿业项目员工外派录制单、深装总外派员工申请表、考勤表,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幕墙外装居间费佣金)、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内装居间服务费佣金)、居间服务费的支付费用、深装总公司支付的设计费、投标保证金、标书费等支付凭证,属于其内部的管理成本费用,未经关文生签字确认,关文生在本案中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原告关文生与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关文生工程款5915250.27元,并自2014年1月10日起以5915250.2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71146.67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关文生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关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165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由原告关文生负担38399元,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永战 人民陪审员张文武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莉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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