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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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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砚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5民初17302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张砚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冉建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砚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34677.46元及截至2021年6月3日的逾期利息35086.11元、罚息185.63元、复利727.18元,并从2021年6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1534677.46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的150%计收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的150%计收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阳光路X号X栋X-X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9日,被告张砚科与原告签订《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4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张砚科以自己名下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被告张砚科收到贷款后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 1、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9月9日。 2、借款人/甲方:张砚科。 3、贷款人/乙方:中信银行重庆分行 4、借款用途:购买住房。 5、借款金额:154万元。 6、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20年9月9日至2050年9月9日止。 7、借款利率(包括罚息和复利的约定):贷款利率以贷款首次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加60BPS,定价基础利率为对应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对日调整);贷款资金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9、贷款发放时间:2020年10月1日。 10、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1、贷款提前到期日: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自愿以2021年8月10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 12、违约及欠款情况: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陈述,张砚科自2021年1月3日开始逾期,逾期8期。截至2021年8月10日,张砚科尚欠借款本金1534677.46元、利息48386.35元、罚息331.76元、复利1237.31元。 13、抵押房产:登记在张砚科名下位于南岸区阳光路X号X栋X-X号房屋。 14、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相应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砚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534677.46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10日的利息48386.35元、罚息331.76元、复利1237.31元; 二、被告张砚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本点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三、若被告张砚科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张砚科名下位于南岸区阳光路X号X栋X-X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6.09元,减半收取计9468.05元,由被告张砚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兴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红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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