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联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8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HengCha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刘国锁、李永坤、李和平、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长金成
代理审判员盛宏观
人民陪审员陈炳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印铭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