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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联系方式:029-87568821
注册时间:2017-01-19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陕西永利国际金融中心1座5层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人民币及外部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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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12民初9820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广楼与被告魏广其、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文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书丹,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翌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广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广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6689.6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魏广其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1日,被告魏广其与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魏广其以项目经理责任制形式负责西北商贸中心综合楼外墙维修工程,其系被告魏广其雇佣的现场施工人员。2020年9月14日,其在西北商贸中心综合楼B座楼上工作,拆除吊篮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后其被送往西安市第九医院住院治疗33天。出院后其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魏广其未到庭答辩。 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已经为原告向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事故时在保险承保期间内,本次事故也属于人身意外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前期保险公司经核查后走赔付程序认为应当赔付7万元,但之后无故拖延,与其公司无关。故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在其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的是被告二,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其不是直接侵权人。原告与被告二无劳动合同,无工资发放明细,故不属于被告二公司员工,不属于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原告未按保险条款约定及时向其报案,使现场情况无法查清,其无法了解事故发生时原告高空作业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故其认为本案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其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1日,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魏广其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西北商贸中心综合楼外墙维修工程以项目经理制的形式交由乙方管理施工。原告杨广楼系被告魏广其雇佣的工人。2020年9月14日,原告杨广楼在西北商贸中心综合楼B座楼上工作,拆除吊篮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原告杨广楼受伤后被送至西安市第九医院治疗,2020年9月14日入院,2020年10月17日出院。诊断为:1.低血容量性休克;2.骨盆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髂骨多发骨折;3.右侧髂肌血肿;4.闭合性颅脑损伤;5.右桡骨远端骨折;6.右侧颧弓骨折、右侧筛窦测壁骨折;7.胸部闭合性损伤:肋骨骨折(右侧第1、2、4肋骨、左侧第6、7肋),肺挫裂伤肺炎,双侧胸腔积液;8.应激性消化道出血;9.面部皮肤挫伤。后经本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5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此次损伤属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杨广楼此次损伤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3.被鉴定人杨广楼此次损伤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花费鉴定费2280元。另查,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西北商贸中心综合楼外墙维修工程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意外身故/伤残保额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每人每次免赔100元后按照90%比例赔付。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魏广其垫付医疗费70057.41元,票据在被告魏广其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广楼伤残保险金、医疗费共计7万元; 二、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广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广楼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410.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3763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1297元,由被告陕西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广其承担246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宋欢欣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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