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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元栋
联系方式:0592-6301600
注册时间:2000-08-03
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1号汇腾大厦1201室
简介: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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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沪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203民初16970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达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沪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信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周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沪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沪侨公司向信和达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64588.37元;2、沪侨公司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信和达公司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3、沪侨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事实和理由:沪侨公司长期向信和达公司采购电子器件类相关货物,双方形成稳定的采购供求关系。沪侨公司向信和达公司下达采购单后,信和达公司均能如期供货,然沪侨公司却未能依约履行全额支付货款义务。截至2020年5月26日,沪侨公司拖欠信和达公司货款64588.37元未付。故信和达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沪侨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沪侨公司多次向信和达公司发出《采购单》,向信和达公司购买贴片二极管等电子器件。2019年3月26日、4月24日、5月28日,沪侨公司分别在信和达公司出具的《2019年1月对账单》《2019年4月对账单》《2019年5月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分别确认尚欠信和达公司货款55421.50元、25270.20元、9004元,款项合计89695.70元。2019年3月26日、4月24日、5月20日,信和达公司向沪侨公司开具了金额分别为55421.50元、25162.87元、9004元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588.37元。2020年8月18日,信和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沪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信和达公司提交的《采购单》、对账单、电子邮件、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宁波市沪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588.37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计708元,由被告宁波市沪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黄南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欣 代书记员高丽婷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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