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执异153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7日(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执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准予执行存放于贵州省仁怀市酒库的全部抵债基酒。事实和理由:我方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对存放于贵州省仁怀市酒库的全部抵债基酒进行执行,被法院拒绝执行,我方认为,在本案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法院拒绝执行不当,故特提出异议,请求执行。
本院在异议审查程序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异议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忠显
审判员余德平
审判员杨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泾蕾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