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3101民初663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协议》拟开发“溶江小区”。协议约定了案涉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暂定为851473.36㎡,并约定最终建筑面积以工程竣工验收时的测算数为准。同时,协议还对各项开发费用进行了约定,并作为了协议附件。2014年5月23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第三人开发的“溶江小区A1标段建安工程”。2014年9月15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三人开发的“溶江小区A2标段建安工程”。2014年9月15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三人开发的“溶江小区A3标段建安工程”。2014年9月15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三人开发的“溶江小区A4标段建安工程”。2014年9月15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三人开发的“溶江小区A5标段建安工程”。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编号六成合RJ003号;同年10月10日,签订《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RJ004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4)专047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4)专054号;同年10月20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4)专062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4)专058号;2015年2月25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5)专025号;2016年1月5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5)专080号;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119号;2016年4月1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51号;2016年1月1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19号;2016年4月15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07号;2016年1月5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80号;2016年4月15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120号;2016年4月18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12号;2016年4月20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90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91号;2016年4月26日,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023号。上述合同中均对分包范围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4年9月左右进场施工,2017年7月左右完成上述17份分包合同的施工并退场,相关已完成施工的工程经被告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且在施工过程中按该17份分包合同完成85次验工计价并形成了验工计价单,但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119号和合同编号为六成合(2016)专120号被告至今拒不与原告完成计价。双方合同合计计价总金额为245304747.05元,被告中铁二十五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付款206400515.86元,至今尚欠38904213.19元未付清。案涉溶江小区项目已于2017年7月验收合格并交付,现今小区内业主均已入住。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在案涉工程项目完工数年后,小区业主均入住的现今。竟然拒不与第三人完成竣工结算,且在第三人和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亦不完成竣工结算。导致第三人应付工程款无法按时下拨,直接造成原告应收的工程款38904213.19元拖欠至今。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与第三人按《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协议》完成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8904213.19元;判令二被告自2017年7月起按工程欠款38904213.1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75%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欠款支付完毕时;判令第三人在欠付被告工程款内及利息对原告承担连带清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后续陆续其他合同,均约定管辖法院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所有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由约束力,故本案应移送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宇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慧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