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燕龙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民辖终532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燕龙因与被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燕龙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徐燕龙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徐燕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光大公司对于徐燕龙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徐燕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蔡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思雨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