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105民初9155号
判决日期:2021-08-30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302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3125013900859995337,并以保险金额4330294元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银行存款433029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冯一凡
人民陪审员李福增
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真
判决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