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3民初16822号
判决日期:2021-08-28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383.3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5383.33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95383.33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蔷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洁
判决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