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春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特604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春红、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73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春红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900元;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春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28.8元;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春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原仲裁委员会违法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原仲裁阶段被申请人李春红未就2020年11月扣除的绩效900元提出仲裁,原仲裁裁决申请人就扣减的绩效工资承担责任明显违反了处分原则。就扣减的900元,被申请人李春红已签署保证书,且认可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春红就其一个多月未履行考勤打卡义务而进行的处罚已达成合意。二、原仲裁裁决申请人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系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春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虽是旷工,但该旷工应视为被申请人李春红自动离职,不属于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是由于被申请人李春红无故旷工导致劳动关系不能履行而自动终止,故公司方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李春红答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春红签订的保证书是无效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及理由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7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国生
审判员黄钜
审判员王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钟紫琦
书记员何敏婷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