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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东进
联系方式:021-62960162-601
注册时间:2012-06-19
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1236号5幢334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信息技术、海洋石油科技、石油科技、天然气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工厂运营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包装、加工、检测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保洁服务;餐饮企业管理;日用百货、文具用品、服装、户外用品、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码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物业管理;金属制品、汽车配件、纸制品、纺织品的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三方物流服务;人工装卸服务;打包服务,健康咨询;保险咨询;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海员外派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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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春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特604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春红、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73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春红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900元;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春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28.8元;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春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原仲裁委员会违法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原仲裁阶段被申请人李春红未就2020年11月扣除的绩效900元提出仲裁,原仲裁裁决申请人就扣减的绩效工资承担责任明显违反了处分原则。就扣减的900元,被申请人李春红已签署保证书,且认可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春红就其一个多月未履行考勤打卡义务而进行的处罚已达成合意。二、原仲裁裁决申请人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系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春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虽是旷工,但该旷工应视为被申请人李春红自动离职,不属于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是由于被申请人李春红无故旷工导致劳动关系不能履行而自动终止,故公司方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李春红答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春红签订的保证书是无效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及理由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7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国生 审判员黄钜 审判员王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钟紫琦 书记员何敏婷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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