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志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民特1469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志伟、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19]16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仲裁裁决支付被申请人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766.92元,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按照仲裁裁决的算法也存在计算错误。被申请人实际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我司,之前的劳动关系并不在我司。我司仅负责代发工资。2018年11月1日之前我司并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双倍工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按照仲裁裁决的算法也存在计算错误。二、仲裁裁决支付被申请人2019年1月、2月、4月被扣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申请人与河南兴之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仲裁裁决认为该协议无签字日期,无法证明生效时间,不予采信,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代发工资协议》虽无签字日期但已盖章生效且有合作期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应作为定案根据。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无签字日期,无法证明生效时间不予采信,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四、仲裁裁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与河南兴之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修中心服务外包合同书》,将相关维修服务外包给兴之茂公司,该公司派管理人员对维修工进行管理,与申请人主张与兴之茂公司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并未实际用工仅为代发工资关系,故与被申请人并无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二者主张相互印证。仲裁委应依职权追加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河南兴之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未追加,违反法定程序。在此情况下径行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双倍工资法律责任,属认定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19]1632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林志伟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方与林志伟无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无需承担本案任何责任。
本院审理期间,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会议纪要》和《华南中铁PC团队改善方案》,拟证实此为扣林志伟工资的依据。林志伟质证认为:对《会议纪要》及其上面签名的真实性确认,但对《华南中铁PC团队改善方案》不予确认,因为签《会议纪要》时并没有《华南中铁PC团队改善方案》
判决结果
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19]1632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林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叶文建
审判员王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根
判决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