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宏源糖烟酒商行与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晶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303民初1419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宏源糖烟酒商行与被告施华、叶绍欣、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晶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宏源糖烟酒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宏源糖烟酒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宏源糖烟酒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5656元,本院退回2828元
合议庭
审判员佃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美红
判决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