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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瑾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美霖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18-07-04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先锋路观云海云欣苑12栋301室
简介:
室内外装饰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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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云南瑾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凌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124民初80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与被告云南瑾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良公司)、凌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瑾良公司、凌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内返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400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2310元(基数为2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并支付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富民永定街花大桥挪威森林酒吧装饰工程委托被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40天,即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价款为8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工程款60000元,被告施工至2019年8月1日后就停止施工。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云南瑾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自愿终止2019年7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再享受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二条约定:被告在2020年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工程款20000元,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收存。如被告到期未能返还前述款项,则由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的利息。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了原告2600元、2020年9月22日支付了原告3000元,剩余款项14400元。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或理由不予支付。由于被告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瑾良装公司、凌某在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未提出答辩和提交证据进行反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欲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凌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实被告瑾良公司主体资格及被告凌某的身份信息;3.《协议书》《欠条》各一份,欲证实双方签订协议终止原合同的事实及本案诉求;4.微信截屏二份,欲证实已支付款项情况。 经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第1、2、3、4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本院予以采证并在卷佐证。 案经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7月5日,李某与瑾良公司委托代理人凌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富民永定街花大桥挪威森林酒吧装饰工程承包给瑾良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合同价款为85000元。瑾良公司委派凌某作为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并负责相关文件签约工作。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1日停止施工,至此李某已支付瑾良公司工程款60000元。2019年8月15日,李某与瑾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终止2019年7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瑾良公司在2020年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工程款20000元,逾期按年利率24%承担延期支付利息。委托代理人凌某于协议签订之日按协议约定出具《欠条》给李某收存。凌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了原告2600元、2020年9月22日支付了原告3000元,剩余款项14400元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瑾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返还款14400元,及以1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云南瑾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合议庭
审判长宣云 人民陪审员司晓菊 人民陪审员张保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火有明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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