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与李得荣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4执2157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得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得荣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9999.17元及违约金13984.6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得荣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6月21日、7月15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无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本金59999.17元及违约金13984.6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00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1044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久尧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