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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
联系方式:010-89369810
注册时间:2000-12-01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设计;销售建筑材料;租赁和修理工程机械、工程车辆、设备;房地产开发;技术研发;园林绿化设计;园林绿化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劳务服务;会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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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1民初732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作庄、姚丹,被告龙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苗丽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清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建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729585元;2.判令龙建公司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7240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75691元;3.判令龙建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6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9585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85%的四倍计算);4.判令龙建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6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29585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5.保全保险费用2000元、保全费用5000元、诉讼费由龙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9日,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公司)与龙建公司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惠德公司向龙建公司“房山区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9#楼”工地运送预拌混凝土,总计混凝土结算价款为1009585元。2015年2月16日,各方签署《收款结算确认单》,确认龙建公司尚欠729585元。惠德公司已开具1009585元的发票。2020年10月18日,惠德公司将其对龙建公司的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清新公司,并向龙建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据了解,“房山区东杨庄村定向安置房9#楼”项目已于2016年底竣工,2017年底有关政府机关已出具项目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3月底,龙建公司仅支付280000元,逾期付款金额为729585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案涉《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龙建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龙建公司辩称,不同意清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清新公司主张的欠款本金,并未经双方对账,龙建公司不认可。清新公司主张的债权在受让前就已超诉讼时效,该笔债权的最后一笔付款为2015年2月16日付款8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尾款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付清,而工程在2016年7月1日完成了四方验收,惠德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1日前主张权利。对于清新公司提交的收款结算确认单中的“2020年10月15日”不予认可,是他人虚假补签的,不构成对该笔债权新的确认。清新腾飞与惠德公司系关联企业,刘清树是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个公司之间并无真实合法的债权转让对价,属于原债权人惠德公司明知债权已超诉讼时效而进行的转让。清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标准过高,已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龙建公司至今仍未收到全部工程款,未付清混凝土尾款是由于审计原因而非龙建公司的本意,所以清新公司要求龙建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及利息总和,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9日,龙建公司(买方、甲方)与惠德公司(卖方、乙方)签订《北京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附件,主要内容为:惠德公司向龙建公司施工的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名称为房山区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9#。关于价款结算及支付方面,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签字确认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价款的50%-60%,该工程混凝土使用完后付使用的混凝土价款的80%,工程验收后1-3个月清全部混凝土款。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价款的,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办理结算手续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双方亦在合同及合同附件中对预拌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等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2013年至2014年,惠德公司向龙建公司在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9#的工地供应混凝土。 2014年4月,惠德公司向龙建公司发送《混凝土涨价通知》,由龙建公司工地负责人马建明签字确认。 2014年5月,惠德公司向龙建公司发送《混凝土价格调整函》,由龙建公司工地负责人马建明、李富签字。 2014年5月31日,龙建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00000元。 2014年9月4日,龙建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00000元,款项支付至清新公司的北京农商银行账户。 2015年2月16日,龙建公司支付混凝土款80000元。 2016年2月26日,龙建公司的经办人马建明与惠德公司的经办人陈万俊共同出具《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9#收款结算确认单》,确认截止2015年2月16日,龙建公司欠惠德公司混凝土款729585元。该确认单空白处载明:“执行经理马建明注:付款时校对9#楼李富总负责2020年10月15日”。 诉讼中,龙建公司对上述日期“2020年10月15日”不予认可并申请笔迹司法鉴定,但因其未能提交同时期的鉴定样本,本院未予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020年10月18日,惠德公司(甲方)与清新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惠德公司将龙建公司“房山区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9#楼”项目拖欠混凝土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清新公司,截止2016年2月26日,龙建公司尚欠混凝土款本金729585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向龙建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生效。当日,惠德公司出具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次日将该通知书以顺丰快递的方式邮寄至龙建公司的住所地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该通知书载明:惠德公司将“房山区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9#楼”项目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清新公司。该邮件于2020年10月20日被签收。 2020年11月3日,清新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上述729585元混凝土款,龙建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房山区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9#楼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清新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附件、混凝土涨价通知、混凝土价格调整函、收款结算确认单、记账凭证、收据、银行进账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顺丰速运客户存根、保全保险费发票,龙建公司提交的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729585元; 二、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分别以5276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至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191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9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迪 书记员杜颖
判决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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