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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海伟
联系方式:0854-3228006
注册时间:2017-08-04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香樟路与秀峰东路交汇处(盛源国际C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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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国、韦大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726执2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独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家国、韦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6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吴家国、韦大红应独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9.5元、执行费650元。因吴家国、韦大红未履行义务,独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吴家国在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分理处有存款,被执行人韦大红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后,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304元、984.65元,前述款项已经划拨并转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余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认为数额太少,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吴家国名下有贵J×××××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未找到前述车辆,尚未实施扣押;被执行人韦大红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持股或者其他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管所和基长镇水岩村村委会,查明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尚未实施。 六、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或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姚茂江 审判员林靖 审判员莫义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谌婷婷 书记员陆兴杰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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