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与杜建强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4执215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杜建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借款本金55072.85元,利息、违约金1243.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公告费6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因被执行人杜建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杜建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将其银行账号于2021年4月12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6月23日对杜建强名下宁AXXXXX宝马牌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被执行人杜建强名下无房产信息。
3、对被执行人杜建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58124.24元,被执行人杜建强已执行给付案款0元,未执行58124.24元,应收取执行费77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72元。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海亮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历明洲
书记员马欢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