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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397万元
法定代表人:侯泽宽
联系方式:18565156454
注册时间:2007-12-05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999号
简介:
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轮胎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润滑油销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二手车经销;特种设备出租;蓄电池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电池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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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21258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广州佛朗斯公司)与被告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商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1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于2021年3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院均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佛朗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563763.61元、违约金90600元、律师费40000元、保全费4300元;2.判令被告归还七辆在租叉车并承担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2项诉请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407097.61元、违约金90600元、律师费40000元、保全费4300元;2.判令被告归还三辆在租叉车(第1辆叉车:底盘号为7FB-14043、产品型号为7FBH20的电动平衡重叉车;第2辆叉车:产品编号为CH922674、产品型号为FD30T3C-A的柴油平衡重叉车;第3辆叉车:产品编号为B21A-00394、产品型号为FB20的电动平衡重叉车)。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起原告的上海分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分别与被告及其分公司签订叉车租赁的框架合同,根据框架合同由被告及被告的分公司向原告的分公司下达叉车租赁订单,原告的分公司根据订单向被告及被告分公司提供叉车,但自2019年初被告及其分公司开始陆续拖欠租金。经原告及分公司反复催讨,原、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就叉车租赁框架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及违约清偿事宜签订《逾期租金清偿支付协议书》,但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支付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的欠付租金1204499.96元。另外,被告的关联公司还欠付原告分公司2020年6月至8月期间的租金,基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欠付租金行为,原告有权根据支付协议书,要求被告的关联公司停止租赁并返还原告方的叉车,但截至目前原告方还有3辆叉车在被告关联公司处。综上,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在2020年6月、7月、8月期间,原告的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关联公司之间的租金金额分别为33783元、31950元、31950元;原告的常州分公司与被告关联公司之间的租金金额均为10150元;原告的上海松江分公司与被告关联公司之间的租金金额分别为26400元、29380.65元、18684元;原告将上述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关联公司欠付上海分公司、常州分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的租金金额与《逾期租金清偿支付协议书》中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所确定的欠付租金1204499.96元相加,即是原告第1项诉请中的金额1407097.61元。 被告上海商桥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广州佛朗斯公司提交了《逾期租金清偿支付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2020)沪东证经字第15922号公证书、(2020)沪东证经字第15923号公证书,原告的上海分公司向被告关联公司开具的9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的上海松江分公司向被告关联公司开具的11张发票、原告的常州分公司向被告关联公司开具的6张发票,涉及原告上海分公司叉车的《送货单》复印件、涉及原告上海松江分公司叉车的《租赁物交付单》及《叉车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涉及原告常州分公司叉车的《租赁物交付单》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律师代理费发票,财产保险发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3日,原告广州佛朗斯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上海商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逾期租金清偿支付协议书》,载明:“鉴于甲方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关联公司与乙方的分公司签订了叉车租赁合同,并产生逾期租金。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拖欠租赁款事宜,经双方友好沟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清偿约定:一、根据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与乙方分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结”结算方式,自2020年7月起,甲方承诺每月及时支付乙方当月到期应付的租金,并且每月即时与乙方处理好对账、开票。二、截至2020年5月31日止,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共欠付乙方分公司逾期租金1204499.96元,及违约金90600元。三、甲方承诺,针对上述的逾期租金及在租车辆租金,甲方按照每月不低于9万元向乙方支付,甲方应付的上述违约金暂不列入本还款协议计划内,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四、若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仍不及时支付租金,或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逾期租金款的,乙方有权直接停止对甲方的相关服务,停用所有在租设备,同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上述全部欠付的逾期租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原、被告工作人员在“佛朗斯商桥对账群”微信工作群中,就原告上海分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及常州分公司与被告关联公司关于2020年6月、7月、8月租金进行对账: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确认原告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关联公司2020年6月租金为33783元,2020年7月租金为31950元,2020年8月租金为31950元。后,原告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述租金金额分别向被告关联公司杭州商桥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御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分公司开具发票。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确认原告上海松江分公司与被告相关关联公司2020年6月租金为26400元,2020年7月租金为23980元,2020年8月租金为18684元。后,原告上海松江分公司分别向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杭州商桥物流有限公司、嘉兴御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桥富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确认2020年6月、7月、8月原告常州分公司与被告关联公司的租金均为10150元,后原告常州分公司根据上述租金金额分别向被告关联公司无锡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开具发票。 另查明,2018年3月3日原告上海分公司将规格型号为7FB25-14043的电动叉车交付给被告进行租赁。2018年10月21日原告上海松江分公司将车架号为CH922674、产品型号为FD30T3C的柴油平衡重叉车交付给被告进行租赁。2019年10月6日原告常州分公司将车架号为B21A-00394、产品型号为FB20的电动叉车交付给被告关联公司无锡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进行租赁。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433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401696.96元、违约金90600元、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4300元; 二、被告上海商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3辆叉车(规格型号为7FB25-14043的电动叉车1辆;车架号为CH922674、产品型号为FD30T3C的柴油平衡重叉车1辆;车架号为B21A-00394、产品型号为FB20的电动叉车1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钱立伟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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