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陶敏
联系方式:021-56311773
注册时间:1996-12-31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118弄5号3楼
简介: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餐饮管理;机电设备安装及维修;家政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限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乡市容管理;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礼品花卉,体育用品及器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展开
高英汉、陈秀娟等与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14496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英汉、陈秀娟、高航与被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娟暨原告高英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高航,原告景瑞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白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英汉、陈秀娟、高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财产损失79249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原告发现家里洗碗池排污口涌出大量污油水,导致厨房、餐厅、客厅、次卧地面均被污油水浸泡,地面大立柜、沙发、大床、写字台的地脚部都被浸泡。实木地板突起开裂、墙地脚板变形开裂,墙壁浸湿30-40公分高度。当晚被告检查后,即令有关人员疏通公共排水管道及其污水井,并协助清理地面上的部分污油水。 被告景瑞公司辩称,被告已经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排水管道进行疏通,尽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日被告疏通出来的东西为餐厨油污,原告当时也在场,被告认为这与楼上业主不正确使用下水管道有关,楼上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将带着油脂的剩饭菜汁直接倒入下水管道,导致餐厨垃圾直接堵塞。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由于原告家中无人,没有第一时间处理,导致家中被浸泡,加重了损失,原告也是有责任的。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英汉等是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业主,景瑞公司是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2600弄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9年1月24日,原告发现家里洗碗池排污口涌出大量污油水,导致厨房、餐厅、客厅、次卧地面均被污油水浸泡,地面大立柜、沙发、大床、写字台的地脚部都被浸泡。当日被告检查后,即令有关人员疏通公共排水管道及其污水井,并协助清理地面上的部分污油水。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泡水导致的房屋损失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20年11月30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经鉴定,造价金额为44783元,另有争议金额22983元,争议部分原因是无法判断主卧、次卧是否为泡水而造成的损坏。高英汉等对此鉴定结论的意见是该鉴定结论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争议部分要求法院支持。景瑞公司对造价金额44783元无异议,但是不认可争议金额22983元。 关于系争房屋反水的原因,景瑞公司认为是高英汉等家中下水管堵塞导致反水,而景瑞公司管理的总管未堵塞,故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景瑞公司另提供了疏通记录,证明系争房屋的公共管道已经于2018年9月13日进行了疏通。高英汉等认为即使景瑞公司在2018年9月13日进行了疏通,距离事故发生也有4个多月。景瑞公司与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康桥水都业主大会签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污水管道的服务标准是每年11月份清理,如出墙管、污水管道及格栅池出现堵塞时,应在2小时内落实疏通、清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二是损失范围如何确定。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高英汉等房屋内因污水反水而受损,对于造成污水反水的原因,景瑞公司认为系系争房屋内的下水道堵塞所致,并非公共下水道的堵塞,且系争房屋楼上住户不当使用下水管道,导致食物油脂堵塞,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康桥水都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景瑞公司应在每年11月份疏通污水管道,而其提供的疏通记录显示,其仅在9月份进行了疏通,考虑到天气变冷可能导致下水道堵塞的概率逐渐加大,景瑞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对污水管道进行疏通明显存在过错。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由于高景汉等家中无人,以致未能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故高景汉等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景瑞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高景汉等自负20%的责任。 关于损失范围和相应数额问题,根据鉴定结论,系争房屋的修复工程造价金额为44783元,另有争议金额22983元,鉴定机构无法判断主卧、次卧是否为泡水而造成的损坏,高景汉等也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确定,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房屋修复损失4478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由于泡水导致的地板、橱柜等家具家电损失,结合实际情况,原告的主张尚属合理,但金额过高,本院酌情确认为60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非直接损失,且非法定赔偿项目,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英汉、陈秀娟、高航经济损失4062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1元,鉴定费1800元,均由被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丽 书记员周秋娟
判决日期
2021-07-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