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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
联系方式:010-89369810
注册时间:2000-12-01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设计;销售建筑材料;租赁和修理工程机械、工程车辆、设备;房地产开发;技术研发;园林绿化设计;园林绿化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劳务服务;会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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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1民初16622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华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庄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松,龙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威、成重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建集团支付华庄公司货款73714.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371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龙建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2日,华庄公司与龙建集团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龙建集团自华庄公司处购买砂浆等多种建材,用于北京市房山区岳硫路绿岛新农村附件“旅游咨询服务用房”项目的工地。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22日,华庄公司累计送货73714.2元,龙建集团没有支付任何货款。 龙建集团辩称,2019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北京市物资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条约定产品质量要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原告供货进场,被告交由第三方北京紫衡轩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试块检测。供货期间原告产品检测试验编号分别为SJ19-25858、SJ19-00320、SJ19-00464检测不合格。被告立即通过原告业务员来项目进行沟通,但至今未能沟通答复,在此期间被告给原告发书面告知书原告不予承认。认可供货金额是73714.2元,但提出应该将涉案三批次不合格货物的货款16609.6元予以扣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中旬,龙建集团(甲方)与华庄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物资买卖合同》,约定一、龙建集团自华庄公司处购买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建材,增值税率13%,合同单价包括包装、运输、装卸、损耗、验收、检验试验费、不合格产品更换、保修、税金等各种费用;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合格;四、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叁日内按甲方要求的标准、数量、规格型号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卸车点,按甲方要求码放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证书等相关资料;六、甲方收到货物后,在现场及时和监理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调换合格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七、数量以买方指定的人员王志桥151XXXXXXXX现场实际签收的合格数量为准,自供货之日起每两个月按实际发生货款的80%进行结付,供货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算全部货款;九、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22日,华庄公司分批次向龙建集团供货,货款合计73714.2元。对于其中2019年10月28日和11月5日的两批次供货,涉及金额16609.6元,龙建公司提交了两份由第三方北京紫恒轩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见证人单位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告结果分别为抗压强度无效和抗压强度4.1、达到设计强度等级82%。华庄公司不认可以上两份报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出库单、对账单、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华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7104.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10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华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北京华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元(已交纳),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6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娜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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