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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莉萍
联系方式:0757-82363218
注册时间:2007-06-26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2区四座P1号(住所申报)
简介:
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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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何其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05民初7030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其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其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房屋买卖的中介方。2017年7月13日,通过原告的努力,被告(买方)与卖方郑利君就承购卖方所拥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物业一事达成一致。同日,被告与卖方及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另被告就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相关事宜签署了《服务收费确认书》。根据合约及确认书的约定:基于原告促成合约成立,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60000元,逾期交付该费用的,则按日向原告交付相当于费用1%的滞纳金;在本合约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约签署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居间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中介费160000元未付。为此,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均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合约》(编号:F1005582)、《服务收费确认书》(编号:F6018336)原件各1份,证明涉讼房屋交易情况。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涉讼房屋产权情况。 4.《知会函》原件1份及寄件回单原件1份,证明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履行合约并支付拖欠的中介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涉讼商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7月13日查询登记权利人为郑利君,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 2017年7月13日,原告(经纪方)、被告(买方)与郑利君(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涉讼商铺,成交价6000000元;基于经纪方已促成本合约成立,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买方按《服务收费确认书》及卖方按《服务收费确认书》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否则经纪方有权暂停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卖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行办理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办理该物业交易手续的,不影响中介代理费的支付;合约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否则一经正常投递则视为送达;等等。 2017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收费确认书》,约定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160000元作为中介服务费,缴交日期为签署《房屋买卖合约》当日。 2017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在涉讼合同首页记载的通讯地址通过EMS邮寄《知会函》,要求被告就承购涉讼商铺及另案商铺,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向卖方支付定金1200000元,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320000元。 2019年4月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对于签约情况及履行情况,原告陈述:被告在2017年7月12日到涉讼商铺和另案商铺、房屋查看。当时被告表示房屋一定会购买,但两个商铺需要考虑,因此房屋的买卖合约在2017年7月12日签署,2017年7月13日被告才与原告签署商铺的买卖合约。双方除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和服务收费确认书外,没有签署其他法律文件。在签订三份买卖合约后,因合约均约定定金支付时间,被告需支付定金给卖方,当日原告联系被告,被告回复需要延迟支付定金和中介费。其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一直推迟支付中介费。后来被告再没接听原告工作人员电话,原告无法联系被告。 另查明,被告何其芬在原告提供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上手写“已阅”,并签名、按指印
判决结果
被告何其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0000元中介费予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方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雪君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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