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盛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302民初6729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盛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公司)、刘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110633.2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间,原告完成了从被告盛泽公司承揽的一杯澜项目营销中心前临街树木亮化包装、一杯澜道旗围挡维修及画面制作安装、荣盛一杯澜项目内三期施工隔离广告围挡保护、各项目沿途灯杆旗画面、形象围挡等共计七个项目的制作与安装等,现上述所有项目均已依约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七个项目的验收报告上均加盖被告盛泽公司营销中心验收合格章,并由被告刘俊在验收报告上签名。原告完成的承揽项目费用合计为110633.24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李凤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丙文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