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军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03民初3690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淮北军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军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账号:13×××28;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淮北建行三堤口支行账号:34×××69;冻结标的一共为2434020.94元,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军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账号:13×××28;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淮北建行三堤口支行账号:34×××69;冻结标的一共为2434020.9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孔祥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伟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