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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43-8333068
注册时间:2012-07-27
公司地址:无棣县工业园开发二路以东、星湖二路以北
简介:
家纺产品研发、设计及检测;货物配送、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信息技术推广及应用;家纺技术咨询服务;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塑料制品、化纤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毛毯加工、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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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623民初956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能电力公司)与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8205元、违约金30000元及被告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一天按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基数348205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星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配电工程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滨州市无棣县工业园配电工程进行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同时合同还对工程总造价、工程期限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8205元及违约金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星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星悦公司曾用名为无棣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环保公司),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名称由兴泰环保公司变更为星悦公司。 2017年2月10日,恒能电力公司(乙方)与原兴泰环保公司(甲方)签订配电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地点为无棣县工业园;承条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价款为3339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付40%验收送电付清全款;合同工期为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合格验收工作;若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付款,每延误一天按总价0.5%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恒能电力公司与原兴泰环保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后星悦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 恒能电力公司称其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对星悦公司的原变压器室外线路进行改造,造价为14305元。 2018年6月11日,恒能电力公司为星悦公司开具发票一张,票号为NO.07446715,数额为33900元,2018年6月19日,恒能电力公司为星悦公司开具发票一张,票号为NO.07446716,数额为14305元。星悦公司收到上述两张发票并在该发票单上加盖公章、其工作人员在收票人处签字。 经本院调查询问,星悦公司股东王洪新称涉案合同当时是由其出面所谈,涉案工程也已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尚欠恒能电力公司工程款未支付,但欠款数额不清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无棣县供电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工程于2017年3月17日验收合格,2017年3月18日送电。 恒能电力公司认可星悦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其中包括:2017年1月21日支付工程款30000元,2017年2月10日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7年6月23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8年7月4日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18年9月30日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18年11月19日支付工程款2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尚欠工程款78205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判决结果
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8205元及违约金(以78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被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青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徐燕
判决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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