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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毕海龙
联系方式:0451-82921990
注册时间:2003-07-17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2年01月22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环保工程施工;绿化管理服务;保洁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清冰雪服务,垃圾清运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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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占林、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民再270号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苗占林、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锐、于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黑民申6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苗占林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10月23日,李占和与周锐的电话录音能够证实案涉纠纷是于磊与苗占林项目转让产生的,周锐的290万元债权是于磊债权转让形成的,且苗占林有部分还款;二、周锐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周锐与于磊存在合作关系,但周锐与于磊的合作协议应是伪造的;四、原审判决认定苗占林所欠的工程款3459000元的证据未经质证;五、周锐起诉主张的是投资款,法院应对交付投资款数额、收益回报进行审查,而原审法院判令的是工程款,判决超出了诉请。 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部分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查明周锐一审诉讼请求中投资款3459000元的构成、来源、去向、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查明苗占林给付周锐款项的具体数额、性质,是否应予扣减。原审法院仅凭于磊在庭审中自认尚欠周锐工程款3459000元,即认定该事实,并判令苗占林偿还该笔款项,四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即使原审法院认定四建公司与苗占林或于磊签订的协议无效,四建公司与苗占林或于磊形成的是挂靠关系,但原审法院未查明四建公司与周锐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即使判令四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应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涉工程因涉嫌违纪被鸡东县纪委监察部门立案侦查,周锐经纪检部门询问已经认可对案涉工程没有发生实际投入。 周锐辩称,周锐有自己的建筑工程公司,但该公司的资质还不够签订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就由四建公司与鸡东县景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周锐起草的,该工程一直都是由周锐施工,之后,四建公司与于磊同意将案涉工程转给苗占林施工,苗占林也认可给付前期费用,并出具四份欠据、一份协议和一份承诺,因此苗占林是同意给付案涉款项的,原审判决正确
判决结果
一、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及鸡西市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丹华 审判员孔祥鹏 审判员孙淑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陆峣 书记员陈秀玲
判决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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