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崇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23民终1158号
判决日期:2021-07-06
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兴义市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崇刚、陈正华及原审被告陈佳佳、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义市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刘金洲
审判员罗倩
审判员曾婷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礼坤
判决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