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928财保88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老城支行的账号为24×××56内的420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营业室的账号为14×××06内的48万元予以冻结,以上冻结共计468万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老城支行的账号为24×××56内的4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营业室的账号为14×××06内的4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共计46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翟国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周梅娜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