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与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4民初7269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伟与被告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蜀峰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伟诉称,高伟与绿地蜀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绿地蜀峰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蜀峰8号地块商业预售)》。合同约定:高伟购买绿地蜀峰公司开发建设的“绿地.蜀峰大厦”2幢2单元8层19号房屋,总价款为749677元;绿地蜀峰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高伟交付该套房屋;如绿地蜀峰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达到90日的,高伟有权解除合同,且绿地蜀峰公司应承担全部价款10%的违约金。高伟、绿地蜀峰公司、成都农商行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成农商营个房借x20180206号),合同约定高伟向成都农商行贷款370000元购买上述房屋,贷款期限10年,高伟按每月等额本息方式进行还款。高伟于2018年6月21日开始向成都农商行归还按揭贷款本息。
签订上述合同后,高伟按照约定向绿地蜀峰公司支付完毕相关款项,绿地蜀峰公司向高伟出具相应的《收据》。但绿地蜀峰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高伟交付房屋,截至2021年3月27日,逾期交房超过90日。高伟于2021年3月27日向绿地蜀峰公司发出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合同解除后,绿地蜀峰公司未向高伟返还已付购房款和支付违约金等。绿地蜀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高伟的合法权益。高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令请求:1.绿地蜀峰公司退还高伟已付首付款379677元;2.解除高伟、绿地蜀峰公司、成都农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成农商营个房借x20180206号);3.绿地蜀峰公司返还高伟已归还银行贷款的按揭本金和利息合计143408.81元,剩余高伟未归还成都农商行的本息余额由绿地蜀峰公司归还成都农商行;4.判令绿地蜀峰公司支付高伟违约金74967.7元;5.绿地蜀峰公司支付高伟公证费2350元;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绿地蜀峰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成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嘉源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