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执12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宁0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未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437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6918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卢友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佳怡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