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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567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鹏
联系方式:023-63819666
注册时间:2010-09-27
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5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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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6民初6285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重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顺公司)与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远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大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敏、柳亚玲,被告协信远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晏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大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6786.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76686.72元(226786.57元-质保金50099.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签订《天骄名城四期配电箱成套供应及指导安装合同》、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天骄名城四期配电箱成套供应及指导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配电箱等物质,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双方进行了对账结算,但被告却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经催收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协信远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100000元、履约保证金金额76686.72元、质保金50099.85元,其中100000元货款原告未按合同第4条第5款提交工程款申请、承诺函、成本信息台账,根据该条第6款的约定,我方有权延期付款。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22年8月1日,尚未期满。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应当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次月内无息支付(履约担保有效期至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之日止),现履约保证金支付期已经届满,但不应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原告举示了《天骄名城四期配电箱成套供应及指导安装合同》、物资交接验收单、合同结算造价协议、收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举示了审核会签表、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原告新大顺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协信远浩公司(甲方,需方)签订《天骄名城四期配电箱成套供应及指导安装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组装配电箱,合同暂定金额2700000元,具体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合同总价待图纸及价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材料款,不接受委托付款,所有款项均含税;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次月内支付至本月实际供货金额的75%到货款;合同供货完毕办理完合同结算后次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后次月内无息支付;乙方每次提交工程款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签证承诺函(详见附件)、成本信息台账(详见附件);因乙方延迟递交付款申请相关资料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合同价款的3%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担保金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次月内无息支付。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合同暂定价款、开票、价格组成明细、配电箱系统图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约定配电箱。2020年12月17日,双方签署《合同结算造价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造价为1001997元,截止2020年6月12日累计已付628379.50元,应扣质保金5%为50099.85元,应付余款323517.65元。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的已付款金额为775210.43元。2020年7月1日,本院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竣工备案验收合格。被告举示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显示,原告向原告提出本案所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申请退还合同金额3%即76686.72元;2020年12月29日结算款支付审核会签表内容显示,“履约保证金已在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工程已验收合格,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结算已经办理完毕,造价协议已经签订,无抵房约定,满足支付结算款条件;合同结算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即相关扣款金额已复核,本期申请结算款223517.65元,扣款为0元,本期实际支付结算款为223517.65元(造价协议金额1001997-质保金50099.85元-累计已付款金额775210.43-已审未付金额0-扣款0=223517.6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欠款176686.72元。 二、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76686.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6.80元,减半收取2763.4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83.40元,由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13.40元,由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郝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静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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