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长春吉大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11执1061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与长春吉大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吉大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93773.17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索良
判决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