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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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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马庆生
联系方式:2093766
注册时间:2001-03-13
公司地址:平邑县新西环一路以东(法院斜对过)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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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与山东润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26民初685号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山东润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润鲁公司支付律师顾问费2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双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由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向润鲁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润鲁公司每年向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合同签订后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依约向润鲁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并于2017年12月20日向润鲁公司提前开具了律师费收据,但润鲁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约定期间第一年度的律师顾问费。 润鲁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法律顾问合同一份,证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与润鲁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20000元律师费。2.欠条一份,证实润鲁公司欠付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第一季度律师费20000元。3.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润鲁公司代理出庭应诉。 润鲁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润鲁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与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指派曹洪章、张华律师担任润鲁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润鲁公司提供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等法律服务,润鲁公司每年向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20000元,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12月20日,润鲁公司出具编号为No.0003156号收款收据一份,该票据客户名称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票据项目处载明欠律师服务费20000元,润鲁公司在票据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后因润鲁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22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润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山东润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彦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行
判决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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