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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529万元
法定代表人:颜耀
联系方式:4009980000
注册时间:2004-07-26
公司地址:连云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华路东区
简介:
水下信息系统及设备、水下装备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及设备、显控台、显示器、电子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与制造;自动控制系统工程研制、开发;电子器件、电源设备和部件、操控部件及设备、自动控制设备、机电设备和能源装备、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与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及封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设计开发、施工和维护;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护;智能交通设备和系统、交通设施、标线、照明设备及系统、安防和网络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以及相关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装备保障信息化系统与装备、工业生产信息化系统与装备、传感与控制系统与装备的研制、开发;油气管道检测、服务;上述产品的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塑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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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建粉、孙婷婷等与董自练、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91民初87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与被告董自练、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连云港公司)、李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相亮昌、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连云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被告董自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光、被告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童英、被告人民财险连云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平、被告李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被告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淼、被告太平洋财险连云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相亮昌和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9334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和误工费5000元,合计122158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7日14时2分许,董自练驾驶苏G×××××重型厢式货车沿长深高速左侧第一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802公里处,突然向右侧变更车道(未打右转向灯)与右侧车道并排行驶的李芝驾驶苏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苏G×××××重型厢式货车碰撞后失控侧翻压倒中央隔离带,导致苏G×××××重型厢式货车又与对向车道由南向北方向祝建波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苏E×××××小型轿车又与同方向相亮昌驾驶的苏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苏E×××××小型轿车驾驶人祝建波和乘车人孙万军死亡、乘车人孙万理、张红国与姜志平受伤,四车受损、路产损坏及苏G×××××重型厢式货车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李芝驾驶苏A×××××小型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董自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芝驾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祝建波、相亮昌、孙万军、孙万理、张红国、姜志平不负该起事故责任。苏G×××××在被告人民财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苏A×××××在被告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G×××××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董自练辩称其系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辩称董自练系其公司员工。 被告人民财险连云港公司辩称,1、承认原告主张的关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事实,前期已垫付张红国医疗费18000元;2、交强险项下为其他伤者预留份额;3、医疗费由法院依法审核,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无异议,丧葬费49334元无异议,精神抚慰金不认可,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和误工费不认可。 被告李芝辩称,1、李芝不存在逃逸行为;2、李芝没有侵权行为,与孙万军死亡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3、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李芝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被告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辩称,1、承认原告主张的关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事实;2、交强险项下为其他伤者预留份额,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相亮昌寄送答辩状称相亮昌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寄送答辩状称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连云港公司辩称交强险项下为其他伤者预留份额,不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李芝是否应对孙万军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李芝辩称其没有侵权行为,与孙万军死亡损害 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经查,根据交通认定书,董自练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李芝因驾驶逃逸承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李芝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驾驶逃逸并非侵权行为,且驾驶逃逸与孙万军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李芝对孙万军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自练和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经查,董自练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认为,董自练和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合理数额。 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方法及具体数额。 1、死亡赔偿金,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等,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为111724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精神抚慰金,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董自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予支持。 3、丧葬费,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等,原告主张丧葬费为4933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4、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和误工费,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等,本院酌情认定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和误工费为3000元。 以上损失,属于交强险死亡项下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丧葬费49334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和误工费3000元=1169582元。 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自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芝驾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祝建波、相亮昌、孙万军、孙万理、张红国、姜志平不负该起事故责任。因苏G×××××在被告人民财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结合其他伤者的预留份额,本院酌情由被告人民财险连云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项下赔偿8万元,苏A×××××在被告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结合其他伤者的预留份额,本院酌情由被告华安财险连云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项下赔偿8000元,苏G×××××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结合其他伤者的预留份额,本院酌情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连云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项下赔偿8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1169582元-80000元-8000元-8000元=1073582元,结合其他伤者的预留份额,本院酌情由被告人民财险连云港公司赔偿45万元,剩余部分1073582元-450000元=623582元,由被告董自练和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连带赔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53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8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8000元。 四、被告董自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623582元,被告连云港和丽水产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祝建粉、孙婷婷、孙牛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5794元,由被告董自练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董自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毕 人民陪审员许致远 人民陪审员林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雅丽
判决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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