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鞍山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鞍山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鞍山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82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敏锋
联系方式:0412-4990018
注册时间:2016-10-28
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简介:
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鞍山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鞍山正帮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06民初25356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正帮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水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724.64元及违约金10717.4元(违约金按照拖欠货款金额的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购买聚乙烯薄膜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因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将货物退回并要求被告限期换货或退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换货或退款义务,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活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原告则在收到货物之后按照月结60天的方式向被告开具三个月期的银行承兑票据,如果被告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则需要向原告支付不合格批次货物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进行了交易。后因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异常,双方为此共同签订了《商务联络函》一份,确认原告已将质量异常的货物退还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在2020年6月10日之前重新发货或者向原告退还货款35724.64元。但是被告既未向原告重新发货,也未向原告退还货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鞍山正帮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鞍山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5724.64元及违约金5358.7元; 二、驳回原告鞍山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0.53元、财产保全费484.42元,合共964.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正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樊二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胡祉彦
判决日期
2021-06-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