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82民初731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农商行”)与被告黄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台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文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茅台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227201906290000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我行贷款本金24636.05元及从2020年12月2日起至上述金额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因该笔贷款已逾期,利息结至2020年12月1日,欠息之日2020年12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期间按年利率6.525%计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追偿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黄德伟因养牛需要,于2020年9月3日向我行借款25000元,期限3个月,定期于2020年12月2日到期,双方约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该笔贷款结息至2020年12月1日,剩余贷款本金24636.05元,该笔贷款本息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黄德伟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贷款。2020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申请,申请贷款25000元用于养牛,贷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年利率4.35%。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贷款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批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罚息”,被告借款后按期支付了借贷期间的利息,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本金,原告通过其系统从被告账户扣划了被告账户上的金额363.95元,现被告实际差欠原告借款本金为24636.05元,因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致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限被告黄德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36.05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差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德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肖朝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启琼
书记员凡益新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