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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7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泽伟
联系方式:0755-27801838
注册时间:1991-08-02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三十区泰华花园一座二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业务。增加:从事宗地号A004-0072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物业管理。(以上均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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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林汉本、张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林汉本、张亚琴、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与四被告签订《楼宇按揭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向本院诉请:1.被告林汉本、张亚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365.57元及利息336.6元、复利138.28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林汉本、张亚琴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共和世家曦和庭6A房产(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从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各被告继续清偿;3.被告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汉本、张亚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2001年2月5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楼宇按揭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为贷款人(甲方),住所为深圳市;第二十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2010年3月2日,原告住所地由深圳市罗湖区金融中心东座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浩杰
判决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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