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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正东
联系方式:021-55512121
注册时间:1998-10-23
公司地址:上海市仁德路100弄13号
简介: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企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建筑材料、木材、建筑装饰、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销售;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图文设计制作;洗车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管理;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白蚁防治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游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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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502民初1045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化银湾公司)与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基华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文涛,被告宋基华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书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公司诉称,2020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被告下欠原告前期物业管理费用218500元,双方约定该费用应在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约定如果未能及时支付,被告应在逾期三日内支付违约金三万元。至今被告未能支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2185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信阳宋基华锐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总部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总部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8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宋基华锐公司)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尚拖欠乙方(上海文化银湾公司)前期物业管理费共计218500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甲方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全部欠费支付到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若未能及时支付,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应在逾期后三日内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以上合同及协议均由杨卫全签字并加盖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另查明,根据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5月26日杨卫全新增为投资人,2019年6月10日杨卫全退出,变更为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上述事实,有《总部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18500元及违约金3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13.75元,由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顺雪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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