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彬
联系方式:17783577795
注册时间:2010-03-30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4号1楼附30号
简介:
--
展开
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3民初3971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洽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洽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西伟、江大胜,被告(反诉原告)语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晶、任鹃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洽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西伟、江大胜,被告(反诉原告)语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晶、任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洽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洽润公司与语年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语年公司支付洽润公司工程款240000元。事实和理由:语年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施工建设。2019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了《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语年公司作为甲方,洽润公司作为乙方),主要约定:该工程由乙方组织人员、自备施工材料、机具等进行施工建设;乙方合同总价为945000元。在洽润公司施工期间,所有的施工建筑材料、施工机具、钢管、模板、脚手架等均由洽润公司自己提供,语年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安排1-2人到施工现场作为质量监督代表。施工期间因语年公司强令洽润公司不按设计进行施工,洽润公司为了顾全工程质量,经语年公司同意,洽润公司提前退场,后续工程部分由第三方进场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在施工期间,语年公司已向洽润公司支付了部分人工费等,现尚欠工程款240000元。洽润公司仅有承包人工劳务的资质范围,但语年公司却将该工程的人材机具等全部承包给洽润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既没有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也没有安排相应人员到现场进行质量监督,语年公司的这一转包行为严重违反建筑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被告(反诉原告)语年公司辩称,1.经语年公司结算,语年公司不差欠洽润公司劳务费,反而超付劳务费22255.38元;2.根据《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期间的周转性材料是由语年公司提供,钢筋、混凝土、模板等均是由语年公司购买的,洽润公司只做了人工劳务,没有提供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周转性材料等,语年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洽润公司,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建设单位清楚该情况;3.语年公司有委派现场监督代表到现场监督,洽润公司在施工中不按设计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监理多次让其整改未果,不得已才将其清退出场。综上,请求驳回洽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语年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洽润公司返还语年公司劳务费22255.38元、私自变更工程基础形式造成的损失及结构鉴定费40000元、现场材料丢失损失费33700元,合计95955.38元。事实和理由:洽润公司在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的劳务施工过程中,随意更改图纸、不按设计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语年公司多次提出整改要求,但洽润公司均达不到质量要求,故语年公司责令洽润公司退出施工现场。双方及业主于2020年1月19日确认达成了《腊梅劳务工程量》和《海棠劳务工程量》,结算出洽润公司应得劳务费共计77718.62元,语年公司已先行支付洽润公司劳务费99974元,多支付了22255.38元。因洽润公司私自更改工程基础形式,造成结果后鉴定及损失40000元,且洽润公司管理混乱,导致语年公司购买到现场的钢筋1.9吨、钢管1600米、扣件360套、模板木方230平方米被拉走和丢失,价值33700元。 原告(反诉被告)洽润公司辩称,1.语年公司曾向洽润公司支付了81450元,并非99474元,语年公司支付的81450是劳务费、材料费和人工生活费,材料费已经由洽润公司支付给了相应的商家,人工生活费已支付给施工人员,不存在返还;2.洽润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没有私自变更基础结构形式,不会造成结构损失及对该结构的鉴定费用,语年公司诉请的该费用不应由洽润公司承担;3.施工期间,语年公司没有向洽润公司提供相应的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材料丢失和被拉走,该损失亦不应由洽润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洽润公司提交的《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2019年12月25日的《腊梅劳务工程量》《海棠劳务工程量》、现场照片等证据,语年公司提交的《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2020年1月19日的《腊梅劳务工程量》《海棠劳务工程量》《基础平面布置图》《劳动合同》等证据,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洽润公司提交的《工程暂停令》系复印件、《费用汇总单》系其单方制作、余仲良、刘华国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语年公司提交的无洽润公司签字确认的《工作联系函》、《重庆市天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人工资表(腊梅公厕项目)》《情况说明》及照片打印件、语年公司单方制作的《界石镇腊梅、海棠公厕项目劳务结算书》及其单方委托作出的《检测报告》《收据》《检测维修整改协议》等证据,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到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建设工程系语年公司从建设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人民政府承接。2019年6月21日,语年公司作为“甲方”与洽润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载明:巴南区界石镇人民政府就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新建工程由洽润公司进行专业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名称: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新建工程,位于巴南区界石镇腊梅路、界西路;工程范围:合同基本条款第三条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的所有内容及业主要求的所有内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变更内容和清单中所有的工作内容,工期40日历天;合同金额:甲方的工程总价为在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价1050000元,乙方的合同总价为945000元,最终乙方合同价按照巴南财政评审后价格下浮10%包干结算;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除主要材料不做调整,工程如果发生变更,最终由巴南区政府评审机构评审结果为准,乙方结算款按照评审后的价格10%下浮调整结算总价;现有腊梅扣除11万元已发生的费用,海棠公厕按照物品移交清单使用后按照物品移交清单价格扣除,此笔费用在支付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周转性材料(如:钢管扣件、集装箱等的租赁费由乙方归还时自行承担),乙方的钢筋、混凝土由甲方购买,款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支付为:腊梅公厕全部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扣除甲方发生的费用,所有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经巴南评审办结算评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30日内若无重大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乙方垫资不计息),以上付款时乙方提供9%税额的专用发票方可付款。同时该合同约定:甲方指派1-2人作为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代表,按有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等;乙方全权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做好工程现场原始签证记录,不得将合同内容转包等;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由镇环卫所受理后,报镇政府,并组织镇党政办公室、纪委、财政所等部分共同参与验收,等等。 《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洽润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9月3日,语年公司要求洽润公司退场。2019年12月25日,洽润公司、语年公司在《腊梅劳务工程量》清单中签字确认“项目包括柱硂、支设柱模板等等的分别工程量、单价、合价、施工形式,合计工程价格为75228.68元;扣除项目包括垃圾站卷帘门量、屋檐天沟人工踢打等合计2910元”,该清单中备注“室内土方回填”为争议项。同日,双方形成的《海棠劳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项目包括挖土方、土方运输等工程量、单价、合价为31767.78元”,该清单中备注“预制门过梁”为争议项,且备注“以上工程项目已核对清楚,工程量和单价未确认”。2020年1月19日,洽润公司、语年公司再次形成《腊梅劳务工程量》和《海棠劳务工程量》清单,该两份清单中的“建设单位””处均有案外人蒋毅签字。其中《腊梅劳务工程量》清单中仅载明有项目名称及工程量,部分项目的施工形式为“待定”,亦未载明单价和总价,同时载明“争议项:工程量于2020年1月19日已核实完成,价格未核实”。《海棠劳务工程量》清单中仅载明项目名称和其中一部分项目的工程量,亦未载明单价和总价,同时载明“争议项:工程量于2020年1月19日已核实完成,挖方工程量争议,未协商好,价格未核实”。 另查明,在语年公司与洽润公司签订《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由洽润公司进场施工前,语年公司已对案涉腊梅公厕、海棠公厕进行部分施工,故双方将语年公司已施工部分的费用110000元在该合同中予以扣除。在洽润公司施工中,语年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洽润公司退场,由语年公司继续施工。目前案涉腊梅公厕、海棠公厕已完成验收并交付业主。 审理中,因语年公司提交的《界石镇腊梅、海棠公厕项目劳务结算书》系其单方制作,不能依据该结算书认定洽润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虽语年公司与洽润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形成《腊梅劳务工程量》和《海棠劳务工程量》清单,但双方就洽润公司施工部分的造价并未形成最终结算,尚存在争议事项及待定部分,故在此情况下,本院向其双方进行释明,对洽润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0月19日,语年公司向本院申请就洽润公司应得总劳务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于2020年12月17日撤回该鉴定申请。洽润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判决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巴南区界石镇腊梅公厕、海棠公厕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解静静 人民陪审员魏忠智 人民陪审员冉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安娟 书记员欧镜
判决日期
2021-05-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