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萍、卫晓燕、合肥市众成房产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04执1810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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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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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卫晓燕、合肥市众成房产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卫晓燕、合肥市众成房产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李昌萍将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小区A110幢501室(产权证号:庐027228号)过户至李昌萍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
判决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卫晓燕名下位于合肥市××路××幢××室(产权证号:庐027228号)房产的查封;
二、将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小区A110幢501室(产权证号:庐027228号)过户至李昌萍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李昌萍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费用由李昌萍承担;
四、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卫晓燕、合肥市众成房产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卫晓燕、合肥市众成房产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58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卫晓燕、合肥市众成房产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8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宋建忠
审判员张升
审判员陈孟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郝龙华
判决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