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兴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82执3237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82民初2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兴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焦兴礼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072.02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3元和本案执行费4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焦兴礼有银行存款5484元,已划扣给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也无房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焦兴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罗敏
审判员李彬虹
审判员程远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旭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