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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5955651970
注册时间:2012-07-23
公司地址: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S3栋119铺、219铺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施工及养护、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资质经营的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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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02民初2349号         判决日期:2021-02-28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与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有不适宜简易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中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远中公司支付工程款81420.3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违约金为53737元,此后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远中公司支付力达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远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4日,力达公司与远中公司签订一份《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力达公司承包远中公司承接的滁州市大唐菱湖御庭项目碧云路道路工程沥青砼路面的生产、运输、摊铺工程,双方就施工内容、工程单价、结算依据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工程总造价暂定27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过程中,远中公司向力达公司支付70%-80%工程款,待施工全结束,一个月内远中公司向力达公司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三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按违约处理;违约责任:远中公司逾期付款按月利率两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按诉讼额5%计算)等一切费用。力达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内容,双方于2017年5月25日进行结算,远中公司尚欠工程款81420.3元,后力达公司多次向远中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远中公司未作答辩。 力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 证据一、力达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力达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沥青砼工程施工(大唐菱湖御庭项目碧云路)合同书》一份,证明力达公司与远中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证据三、《大唐菱湖御庭碧云路工程项目(沥青砼)结算单》一份,证明双方于2017年5月25日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合计为151420.3元。 远中公司未到庭,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质证和辩驳的权利,亦未举证。 本院认为:力达公司举证的上述三组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5月14日,远中公司(甲方)与力达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沥青砼工程施工(大唐菱湖御庭项目碧云路)合同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大唐菱湖御庭项目碧云路道路工程工程地点:滁州市。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承包价款:1、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具设备、包质量、安全责任。2、工程承包范围:沥青砼面层工程施工,含沥青砼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成型。其中混合料结构类型:5CMAC-20普通石灰岩+4CMAC-13普通石灰岩……4、工程承包价款:4.1沥青砼单价:5CMAC-20普通石灰岩单价为740元/m3,4CMAC-13普通石灰岩单价为810元/m3。4.2乳化沥青单价:透层油单价为1.2元/㎡,乳化沥青粘层油单价0.8元/㎡(沥青粘油喷洒位置及面积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施工)。4.3项目总造价(暂定):¥270000元……5、工程计量: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施工方量计算。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10日日,会同乙方予以核实,超过10天不予审核确认,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3、乙方施工结束后,乙方将试验、施工记录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向甲方开具验收申请书。甲方验收时应会同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建设单位一起验收。甲方在七日内安排人员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五、支付、结算约定及乙方银行账号:1、工程款支付方式:待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支付70%-80%沥青砼工程款,待乙方施工全部结束,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三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按违约处理。2、工程款的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核算工程方量时,以实际施工方量结算工程款。甲、乙双方通过以乙方开具的并由甲方专人签字确认的三联方量单为结算依据。……七、违约与违约责任:3、甲方逾期付款按月利率两分承担逾期付款额的利息作为违约金;逾期达三个月以上且未向乙方出具付款委托书的,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额10%违约金,并放弃请求减少的法律权利。八、争议的解决2、本合同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尚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案诉讼额5%计算)等一切费用……”。2017年5月2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工程款为151420.3元,力达公司自认结算后远中公司已支付70000元,尚欠81420.3元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42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1.5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0元,由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雪萍 人民陪审员邵广传 人民陪审员杨文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邓悦 书记员钱德银
判决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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